为加强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确保普查质量,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克拉玛依市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应自愿接受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市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各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市、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提供资料的质量管理。
二、市地名普查办每半年组织开展普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如有必要,每一阶段再开展专项质量管理验收。
三、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包括前期准备、数据采集与处理、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设置、检查验收、成果汇交、资料归档等。
(一)前期准备。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培训普查人员、研发普查软件、确定普查作业方式等。
(二)数据采集与处理。包括内、外业两个部分。
1、内业部分,包括地名调查目录编制、预填地名登记表、地名文化挖掘考证、地名属性数据整理录入、工作图整饰、图形数据整合等。
2、外业部分,包括地名实地调查、标绘工作底图、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坐标采集、地物修测、多媒体数据采集等。
(三)地名标准化。包括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多地一名的标准化处理;有地无名的命名;不规范地名的更名;罗马字母拼写、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地名审音定字等。
(四)地名标志设置。包括新命名地名标志设置,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设置,原设标区域查漏补缺、已损坏地名标志的更新等。
(五)检查验收和成果汇交。对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已勘定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属性数据、空间数据、多媒体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名连接关系数据、普查成果图、地名标志登记表、普查成果表、地名目录、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等检查验收,完成成果上报。
四、资料归档。包括普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数据、多媒体信息等。
(一)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四)地名普查工作图。
(五)领导讲话、会议材料、会议文件、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六)培训方案、教材、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七)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八)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九)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十)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十一)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十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十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十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十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电子文档)。
(十六)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十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十八)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十九)地名普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音像资料。
(二十)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二十一)其他资料。
五、市、区普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开展普查工作,并进一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阶段工作计划。
六、市、区普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分层次组织开展培训,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普查人员业务水平。
七、市地名普查机构制定全市实施计划,确定适宜本地区的技术路线、实施程序和作业方法。具体按照《克拉玛依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区不得擅自删减类别,简化程序。
八、市、区均使用自治区地名普查组下发的普查软件。基于本地的普查应用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等由市地名普查组开发。所开发软件应符合普查任务以及《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建库与管理软件设计规范》的要求。
九、承担地名普查任务的单位或专业技术部门,应当具备普查所需的相关资质和技术成果,不得转包或者分包所承担的普查任务。
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应执行统一的普查基准、技术规程和标准,搞好过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一、市地名普查机构将建立普查督查机制,分阶段,通过查看文件资料、实地检查核实和其他措施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并实行通报制度。
十二、市地名普查机构制定科学、完整的作业工作流程,各区普查办严格执行,违法规定全市通报批评。
十三、在普查作业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修正结果进行复查、复检,对不合格成果予以返工。要如实记录返工原因及修正过程。
十四、区级和市级普查办应对全部普查内容进行检查,达到100%合格后报自治区级普查办。
十五、质量检查人员对检查质量负责,对每一环节质量检查结果,应出具质量报告并签字。质量检查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被检部门或机构,必要时可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十六、检查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担地名普查任务的单位或专业技术部门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制定相应处理方案。普查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相关机构法人应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
十七、区、市普查机构在上报普查成果时,应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
十八、区、市普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普查环节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系统、规范、安全的地名普查档案。要建立专用普查档案室,配备专业档案设备,由专人保管。
十九、奖励与惩戒。
(一)对在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二)对普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市普查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或终止承担普查任务单位的合同,或罚减任务经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普查领导小组责令改正,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1、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2、粗制滥造、伪造数据,导致普查返工或成果报废的;
3、质量检验中严重漏检、错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十、区、市普查机构或成员单位不得干预普查数据正常报送,不得任意篡改、伪报、瞒报、错报、漏报普查数据。
二十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