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克政发〔20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低保保障水平的通知》(新民发〔2014〕135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保障水平,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具体调整如下:
一、城乡低保调整标准
1. 城市低保标准由375元每人每月调整为395元每人每月;
2. 农村低保标准由219元每人每月调整为234元每人每月。
二、四类人员调整标准
1.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2元;
2.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克拉玛依市居民医疗保险确定的重大疾病病种范围)每人每月增加12元;
3.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未成年人(含本科以下在读学生)每人每月仍执行低保标准上浮20%(含12元补贴)享受月生活补助。
三、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增加补助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重病患者增加补助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申请执行。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