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民发〔2014〕18号
关于对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五亭花园新建商铺和车库街路门牌号码的批复
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街路门牌的材料》已收悉,经研究予以编号(见附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标准街路门牌号码:
环亭路39号(共二层,地上一层,二层连体商铺16间,门朝向为北,车库一层31间,门朝向为南);
环亭路55号(共一层,9间车库);
亭坡路43号(共一层,17间车库)
二、有关规定如下:
1.街路门牌必须按要求安装在面向临街路(主地名)大门左侧的门柱、墙壁或门框左上角;大门牌安装位置应距地面2.5米处,支号牌距地面2米处。
2.街路门牌是地名的法定标志,受法律保护。不得涂改、遮掩、移位、毁坏。
3.公建与住宅楼栋号码不得混用,改变使用性质时必须到区划地名办公室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4.街路门牌证(副本)是办理邮政、电信、工商登记、治安管理、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的标准地名依据,应妥善保管。
5.标准街路门牌号码是法定地名。一切证件、登记、对外联系等必须以此为准。凡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做区域(局部)性地名调整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规划建设需要。
6.本文自批复之日起生效。
此复。
附件:1.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五亭花园新建商铺和车库方位示意图;
2.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五亭花园新建商铺和车库街路门牌编码示意图;
3.新疆鸿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五亭花园新建商铺和车库街路门牌号码表。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