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克民发〔2013〕4号关于转发《民政厅〈关于在城乡社区推广使用“中国社区”标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在我区积极推进“中国社区”标识的使用,加强社区标识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推广使用统一标识的重要意义
“中国社区”标识是城乡社区的共同象征,展现了城乡社区建设蓬勃发展、城乡社区居民团结向上的良好风貌,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启用统一标识,着力打造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新形象,是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夯实城乡社区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有助于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规范化进程,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增强城乡居民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建设社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二、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
(一)“中国社区”标识应用的基本要求
全区16个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均应安装永久性标识。今后,凡新建或改扩建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等,都要及时悬挂“中国社区”标识。已经使用地方性社区标识的地方,应按统一标识做好新旧标识的过渡衔接,在2015年前逐步更换为“中国社区”标识。标识由区民政局统一制作,各街道负责落实安装地点。
社区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书刊资料、会议活动可使用标识衍生品,由各街道或社区制作使用。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标识宣传活动
“中国社区”标识的使用,是城乡社区建设历程中具有深远意义的标志性事件,各街道、社区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对标识外观结构、内涵寓意、应用范围和推广策略,等进行广泛宣传,扩大标识社会影响,增进标识社会认同。各社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利用社区服务设施、宣传橱窗、公开栏、知识讲座、文体活动等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热心关注标识、诚心应用标识、悉心爱护标识的社会氛围,为标识推广使用创造健康环境。
四、做好推进标识使用的组织与管理
推广使用“中国社区”标识是创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举措。区民政局将严格按照《“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标识的宣传、推广、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标识的推广使用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一)严格规范,自觉维护标识形象。各街道要按照民政部制定并发布的“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社区”标识应用手册,明确标识图案释义、制图配色和制作材质,以及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管理责任等要求,主动维护标识专用权,积极引导社区和社会各界遵守相关规范标准,加强标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禁止有损标识形象的行为,杜绝当用不用、无序滥用和私自擅用等行为。
(二)结合实际,制定标识使用方案。各街道要在充分了解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标识使用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和推广“中国社区”标识。各街道在标识推广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区民政局。
附件:1.“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中国社区”标识图样
3.“中国社区”标识说明
2013年5月2日
抄送:市民政局、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存档。
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
共印:汉文4份
附件1:
“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社区”标识在城乡社区的推广使用,提高城乡社区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升城乡社区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社区”标识,是指由民政部发布、识别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和社区工作者的标志。
第三条“中国社区”标识所有权属于民政部,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官方标志备案。
未经民政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与该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第四条“中国社区”标识使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民政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中国社区”标识的宣传推广并对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社区”标识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中国社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条“中国社区”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中国社区”标识中的图案与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不能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规定样式使用“中国社区”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更“中国社区”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标准等。
“中国社区”标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或者监制。
第六条城乡基层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社区群团组织、社区志愿互助组织、其他社区社会组织和驻社区单位,有权使用“中国社区”标识。
第七条城乡社区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需要在办公场所、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和城乡社区公共空间使用“中国社区”标识的,应当在明显位置统一安装使用。
“中国社区”标识可以应用于社区工作者胸牌、徽章、办公桌标,以及各种和社区建设有关的公益活动、会议、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社区”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形,应当责令纠正。
第九条有下列侵害“中国社区”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损、毁坏“中国社区”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中国社区”标识的;
(三)在与社区建设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中国社区”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使用“中国社区”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五)其他侵犯“中国社区”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附件2:
“中国社区”标识图样
附件3:
“中国社区”标识说明
“中国社区”标识由图案与文字组合而成,整体色彩以中国红为主色调,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寓意吉祥。图形整体呈开放的菱形,内部包含中国结图案,菱形与中国结象征汉字“区”字,标示出社区对特定地域的依着关系。
“区”字内部图案为三个手臂相挽的人,寓意“三人成众”,即社区居民的团结协作;同时也可理解为三颗彼此联结的心,寓意社区居民的交流融通。图案向下部分是篆体的“中”字,富有动感,体现了城乡社区建设蓬勃发展的生机活力。
“中”字右侧为标识的文字部分,手写体的“国社区”与左侧的“中”字组成整个名称。右下方红色狭长区域书写英文名称,也可针对少数民族或其他语言环境,选用相应的语言进行书写。区域左侧与中字下方形成互补关系,形如彩云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