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地名命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克拉玛依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推进地名规范化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和《克拉玛依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新克政发〔2013〕3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行政区划、居民地、道路、自然地理实体、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高层建筑物、综合性建筑群、公共场所、文化设施等地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来区分同类地理实体中的个体,“通名”用来指明地理实体的类别及属性。
第四条 地名专名的采词原则:
(一)符合地名规划确定的地名区块设计,适应城市规划确定的功能结构,能体现本地或某一地域的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的寓意和含义;
(二)不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团结和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三)不以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使用少数民族语音译词语作地名的,其少数民族语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四)不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五)具有特定地域概念范围的专名,应控制使用。
第五条 地名通名的采词原则
(一)通名使用应趋简、求别、名副其实,能反映地名属性;
(二)通名应与类别地名的规模、功能相符;
(三)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通名不得重复或叠加使用,如:“××大厦广场”、“××花园广场”;
(四)不能以行政区划地名通名作其它地名通名;
(五)使用新产生的通名和命名具有特殊意义的地名,可适度降低通名采词标准,但须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行政区划地名命名,应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街道、社区、行政村等辖区名称,一般以驻地居民点或所辖主要街路地名派生命名,其办事处、居(村)委员会等机构名称以所辖区域地名派生命名。
第七条 居民地地名,字数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
常用通名有小区、花园、花苑、家园、园、苑、村、新村、别墅、公寓、农庄、度假村等。
小区: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用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居住区;
花园、花苑:用于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40%,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居住区;
家园:用于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
园、苑:一般用于大型居住区组团地名通名,苑多用于绿化率高于40%的组团区;
村、新村:一般用于农村和具有农业性质的开发区、养殖基地内的居住区;
别墅:用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率高于40%,以2~3层为主,独立或联立,有私家绿地、庭院,环境良好的居住区;
公寓:用于具有基本居住功能,有较好软硬件设施,物业服务和结构合理的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农庄、度假村:用于建在农村或具有农业性质的开发区、养殖基地内,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环境幽雅,配套设施完善,集居住、旅游、休闲、娱乐为主的居住区;
城区达不到上述量化标准的,可选用佳苑、嘉苑、别苑等通名。可控制使用“居”、“庭”、“轩”、“院”、“湾”等通名。
第八条 道路地名,字数应控制在5个字以内。
常用通名有街、路、巷、大道、大街、公路等。
街、路:用于规划红线宽度在20米~50米的道路,东西走向道路一般使用“街”,南北走向一般使用“路”;乡道一般用“路”作通名;
巷:用于住宅区内不属于主要交通性的道路;
大道、大街:用于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或快速路,应控制使用;
公路:属于连接区级(包括区级)以上行政区的交通性道路;由于城市建设,改变道路性质的,应更名通名。
第九条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字数应控制在7个字以内。通名以自然地理实体特征采用。
第十条 设施地名,包括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地名,字数应控制在8个字以内,特殊情况可增加至10个字,应控制使用。
通名按行业标准和实体属性选择。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物、综合性建筑群地名,字数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
常用通名有大厦、大楼、商厦、广场、中心、城等。
大厦:用于12层(含12层)以上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大楼:用于达不到大厦标准,在7层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高层建筑;
商厦:用于10层以上,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建筑。使用性质较单一的,可根据实体特征,以“饭店”、“宾馆”、“酒店”、“商场”等命名;
广场:用于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贸易广场”、“××金融广场”等;
中心:用于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某项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业中心”、“××物流中心”、“××物贸中心”等;
城:用于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多功能大型建筑群。应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地名,字数应控制在6个字以内。
常用通名有园、公园、游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堂、街等。
公园:用于绿地面积必须在1万平方米以上,对外公共开放的休闲、娱乐地;
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文化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使用通名在符合指位的前提下应赋予较强文化内涵。
第十三条 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除满足社会公益事业或者公共资源特许经营需要外,应避免与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同名、同音。
地名名称先于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的,维持现状。确需有偿冠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在地缘关系上有直接、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应保持一致性。
第十五条 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对象
居民地、高层建筑物、综合性建筑群名称,由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人)申报;
专业设施、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场所、文化设施等名称,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街道、社区、村名称,由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其它地名名称,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二)申报节点
企业开发项目在立项前提交地名预审申请,规划批准后提交地名命名申请;
政府投资项目,由规划部门提交民政部门制定命名方案,并与规划同步报市政府批准。
(三)申报材料
预审阶段,提交申报地名命名方案(一般不少于3个)、《克拉玛依市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两份和经规划部门审核过的项目计划方案;
正式命名阶段,提交申报地名所在位置红线图、平面图和基本属性信息,有条件的可另附设计效果图。
(四)审批程序
预审阶段:
1、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前上报资料;
2、民政部门预审。常规地名名称,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有重要地名意义的地名名称,经专家评审、公示后,由民政部门批准;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经专家评审、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3、出具《地名审核通知书》。
命名阶段:
1、申报单位提交建筑实体资料;
2、行文命名。
地名变更、注销审批程序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物、住宅区标准地名批准后,开发企业方可发布房产销售和宣传广告。广告要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地名名称,不得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第十七条 规划、发改、建设等部门根据《地名审核通知书》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根据批准的标准地名名称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广告公司和宣传媒体等单位不得在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