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减免对象
已纳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减免项目及标准
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水、电、液化气、闭路电视、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在定额标准范围内实行全免,超出定额标准范围的由其家庭自行承担。
定额标准:
水:每人每月3方,每方水1.20元{含污水处理费):
电:每户每月50度,每度电0.38元;
液化气:1户1人每年8瓶,1户2―3人每年17瓶,1户4人以上每年23瓶,每瓶液化气33元;
闭路电视费:每户全年120元;
卫生费:每人每月2元。
独山子区按当地实际标准价格,计算五项费用的减免标准。
三、办理程序
对已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由各区民政部门集中统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项费用减免证》;新增低保家庭, 由各区民政部门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同时, 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项费用减免证》。
四、具体操作办法
(一)各区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将当年享受五项费用减免的低保家庭的姓名、减免证编号、家庭人口、住址、五项费用减免标准和全年减免金额等详细情况以表格的形式报送各收费单位;对当年新增的低保家庭,各区民政部门按照五项费用减免定额标准分月核算,计算出至当年底该家庭所减免金额,并当月及时报送各收费单位。
(二)各收费单位依据减免对象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项费用减免证》及各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减免对象名单,对其家庭的五项费用在定额标准范围内实行全额减免并登记,超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年底各收费单位将全年减免情况报各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到各区财务核算中心结算。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项费用减免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初由各区民政局进行审核,并加盖年度审核专用章;对拒不交纳上年度水电超额部分和享受低保待遇前当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家庭(收费单位提供名单)不予审核,并取消其五项费用减免待遇。
五、资金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当年城市低保资金的同时,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量的五项费用减免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家庭五项费用减免政策的落实。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液化气费用减免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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