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凡有我市城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保障标准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9年为月人均280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三、申领审批程序
(一)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类证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入类证明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对象,须提供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就业安置承诺书》复印件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其家庭情况并召开低保听证会。
(三)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将审核后的结果交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5日。
(五)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布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上报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批。
四、保障金的发放
区民政局一般于每月10日左右发放保障金。
五、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有变化的将及时进行变更或停发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