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开展。
2、负责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和完善各项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3、负责全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会费、 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民间组织活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4、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
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6、负责全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7、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宣传、协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
8、加强老龄工作,促进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9、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区内边界争议和纠纷,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制定本区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10、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初步审核、上报工作,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
11、负责社区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承办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